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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可行性原則,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評定和估算。真實性是指資產評估所依據的數據、資料必須是客觀、真實、可靠的。科學性是指評估時采用適當的方法,運用正確的參數,有理有據地進行科學分析。可行性是指評估得出的結論應該是信得過的、可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1、委托人有權自主選擇符合本法規定的評估機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預。評估事項涉及兩個以上當事人的,由全體當事人協商委托評估機構。委托開展法定評估業務,應當依法選擇評估機構。
2、委托人應當與評估機構訂立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評估機構支付費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回扣。
委托人應當對其提供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3、對受理的評估業務,評估機構應當指定至少兩名評估專業人員承辦。
委托人有權要求與相關當事人及評估對象有利害關系的評估專業人員回避。
4、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評估業務具體情況,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調查,收集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并進行核查驗證、分析整理,作為評估的依據。
5、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恰當選擇評估方法,除依據評估執業準則只能選擇一種評估方法的外,應當選擇兩種以上評估方法,經綜合分析,形成評估結論,編制評估報告。
評估機構應當對評估報告進行內部審核。
6、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評估專業人員簽名并加蓋評估機構印章。
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對其出具的評估報告依法承擔責任。
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專業人員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7、評估機構開展法定評估業務,應當指定至少兩名相應專業類別的評估師承辦,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評估師簽名并加蓋評估機構印章。
8、評估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屬于法定評估業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9、委托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評估機構解釋。
10、委托人認為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專業人員違法開展業務的,可以向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協會投訴、舉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協會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答復委托人。
11、
資產評估委托人或者評估報告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評估報告載明的使用范圍使用評估報告。
委托人或者評估報告使用人違反前款規定使用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和評估專業人員不承擔責任。